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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从一份报告看中国律师的困境和悲凉
这是本律师的一份真实的工作报告,每每看到便心情悲凉。我一直在想,人生在世,总有一种信念要坚守,总有一种态度要明朗,总有一种人格要站立。
所以,既然我是一名律师,我终归别无选择。
关于本律师办理的郑国被控抢劫一案情况汇报
佛山市司法局:
本人刘峰,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1年5月16日接受郑国涉嫌抢劫一案的被告人郑国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郑国的同意,担任其二审辩护人。2011年5月16日下午,本律师前往禅城区看守所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诸情况有了大致了解; 2011年5月17日上午,本律师前往佛山中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同时调取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递交了延期审理和开庭审理申请;2011年5月18日上午,本律师在事务所就预约前来的案件知情人廖天本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对廖天本的律师调查笔录;2011年5月18日下午,辩护人在事务所就预约前来的案件知情人吴瑞华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对吴瑞华的律师调查笔录;2011年5月19日夜10点20分和11点40分,本律师前往预约的佛山张槎上会村吴亦勤住所和何万摩托车维修店分别就该两案件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对吴亦勤和何万的律师调查笔录;随后,本律师向佛山中院递交了辩护词和上述四份笔录。佛山中院决定于2011年6月7日上午10点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同时以传票通知该四位证人出庭作证。2011年6月7日本律师前往佛山中院参加庭审,但到后被书记员告知检察院刚致电法院建议延期审理,理由是补充证据。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亲属找我的时候就告诉我是冤案,我当时还不相信,心想哪有这么多冤案,来找律师的都说自己冤枉,明白着是来给律师提要求来了。但是当我阅卷完毕的时候,我才知道确实是一件冤案。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依据只有一份自称是路人的漏洞百出的虚假证人证言。为了清楚了解案情,故本律师找到了当时参与打架斗殴几个证人,分别作了律师调查笔录。提交到中院,供法院参考。
本律师及时就该案的进展向事务所主任刘财英进行了汇报。由于本案的四位证人在接受本律师调查时陈述与公安机关有不一致之处,我所刘财英律师做事经验丰富,向来谨慎,一直都很器重很关心本律师,因为本案是做无罪辩护,本律师在撰写辩护词时言辞犀利,激昂慷慨,刘财英律师担心检察院建议延期可能另有所图,或许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找本律师麻烦,忧心忡忡。言下之意,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实际上是表明了对本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不满,并准备接下来找本律师的麻烦。
本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其建议延期审理是行使正当权利,应该是为了核实一下证据,将案件工作做的扎实可靠,而不能理解为是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找时间寻本律师的麻烦。本律师完全依法办事,没有麻烦可找。而且在本律师心里,检察机关向来都是最正义最严肃的司法机构之一,不可能因看了辩护词不愉快便去构陷哪位律师。如果构陷,刑法第306条当然是最好也是唯一的依据。大家都是法律人,都是为了法制建设而服务。本律师认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白社会的,而不是黑社会的。
另外,本律师在办理本案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进行,就该四份调查笔录,本律师在询问之前首先对被调查人清楚言明回答必须严格遵守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该四份笔录并没有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只是为了让本律师和法院更清楚了解案情,提交给法院以作参考。因为该四位被调查人需要出庭作证,其身份是证人。所以还得以其法庭证言为准。所以本律师行使的是辩护人的正当权利,无所顾忌。
但,为了避免我所主任担心的可能产生的麻烦,本律师特向贵局汇报该案的情况。以示报备,有备无患。如果本律师真被构陷,请贵局为本律师做主。如果贵局无法为本律师做主,至少该汇报也是一个见证!
特此汇报。
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2011年6月7日
附:调查笔录、辩护词、申请书、委托书
抄送:佛山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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