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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专业刑辩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时间 : 2011-12-22 17:12:20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地址:http://www.dophome.com/read/l/b/201112/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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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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