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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贷款诈骗罪
 
  
发布时间 : 2011-11-26 10:56:23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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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贷款诈骗罪

第八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四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七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携带贷款逃跑的;

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本文地址:http://www.dophome.com/read/k/t/201111/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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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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