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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卡取款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 : 2012-2-23 10:13:46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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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14下午4时左右,张某在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排队等待取款。当前面的一位女子取款离去后,他发现取款机显示的页面与平时操作时的页面不同。当拿出自己的银行卡插卡后,发现机器里面有一张卡并处在操作中。当取款页面出现在他面前时,一时糊涂,取了300元。没想到,取钱这么容易。他先后取款其次,共取了2万元,200921案发,张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逮捕。

[审判]

法院认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当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错态度较好,有自愿认罪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判处拘役7个月,缓刑8个月,并出罚金3万元。

[评析]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社会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并且有害的。捡到信用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到活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并进行冒用的,属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属于不当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还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人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因为不懂法律而违法,从而收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诈骗的集体表现主要有一下几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涂改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希望人们不要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而毁了自己一生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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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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