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刘律师
联系刘峰律师:(0757)83207711,83207733;手机:13630121378;传真:(0757)83207722
  本站博客  经办案件  关于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首 页   刑事案件程序   刑辩理论和技巧   刑事强制措施   经典刑案案例   常见犯罪详解 刑事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动态   刑事法律文书
死 刑 | 贪污罪 | 受贿罪 | 毒品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经济犯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挪用公款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 强奸犯罪
抢劫罪 | 抢夺罪 | 盗窃罪 | 敲诈勒索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职务侵占罪 | 组织卖淫 | 其 他
刘峰律师相关介绍 | 委托律师须知 | 律师费 | 看守所专题 | 佛山办案指南 | 刑案判决书 | 案件进度 | 律师会见| 刑事案件热点咨询| 减刑假释常识 | 绑架罪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常见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正文  
 
 
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 : 2012-2-16 15:57:51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案情]

王某系汽车驾驶员,某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当场撞死,肇事后王某便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检察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王某在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合议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王某的行为显然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故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法律对交通肇事者课以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使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没有逃逸,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只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而不能把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对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后果并不严重的,可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而本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未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者向公安机关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的情形,应有所区别。因为,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向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肇事者的这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行为应转化为自首情节,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这也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另外,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认定为自首,一般没有争议。而对于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如果不认定为自首,这不但于法理不合,也有悖于社会公理。由此而带来的处罚上的不合理,不但不利于鼓励交通肇事者主动及时投案,积极履行相关赔偿义务,也会使刑法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综上,王某在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本文地址:http://www.dophome.com/read/k/d/201202/1853.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所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本案是优先执行罚金还是优先执行债权
从本案看诱因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主动报警是否就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白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隐瞒真实姓名及前科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本案王某是构成强奸罪既遂还是未遂
被告人周俊等盗窃、被告人吕建良收购赃物一案如何定性
朱某在共同强奸犯罪中是否属犯罪中止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侮辱尸体罪
经被害人承诺的轻伤行为不宜定为犯罪
学员驾校内错踩油门撞死教练该如何定性
保管赃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单位盗水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从本案看自救行为的合理界限
本案是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抱走妇女的衣服使其身体受困而拿走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该案二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轮奸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本案如何定性?兼谈对《刑法》第205条的理解适用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游客填写(无需注册)
主 页: (可以不填)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刘峰律师:佛山刑事辩护法律专家,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益保护...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佛山办案指南  更多
· 自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内容
· 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 在佛山聘请一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是多少?
·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 佛山看守所的犯人要交伙食费吗...?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南海区看守所怎么坐车
· 广东佛山禅城区石湾看守所的具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