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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错判和申诉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 2011-3-14 17:59:59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和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本文地址:http://www.dophome.com/read/b/f/20110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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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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