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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错判和申诉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 2011-3-14 17:59:59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和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本文地址:
http://www.dophome.com/read/b/f/20110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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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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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
佛山刑事辩护法律专家,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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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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