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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相关常识
 
  
发布时间 : 2011-11-28 15:55:15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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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4、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5、死刑犯是不是只要交钱就可以“买命”?
  对于这种提法,显然不能够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尽管司法实践中会有类似的情况,否则,有些人要说我对法律不敬了。有些案件可以通过钱来摆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其实大家看到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每一个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通过律师论证,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实的证据凸现出来,使法官据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够充分;
  其二,通过诉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法官;
  其三,通过法庭调查,使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讯逼供或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况浮出水面,但认定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又不能根本推翻;
  其四,暴力犯罪中民事部分得以调解解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
  其五,职务犯罪中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死刑案件不是都能够通过钱来摆平的,案件中必须要存在一个钱与刑的“关节点”,而这个关节点则要求具有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从复杂的案件里寻找,找到了,钱就能买命,找不到,有钱也买不了命。
  6、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更多关于死刑复核的问题,你可以在本站死刑复核频道查询。
  7、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怎么回事?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般来讲,只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绝大多数在二年以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大部分会被带手铐或和脚镣,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两年考验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非常鲜见。
  8、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9、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何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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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佛山刑事辩护法律专家,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益保护...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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