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咨询刘律师
联系刘峰律师:(0757)83207711,83207733;手机:13630121378;传真:(0757)83207722
  本站博客  经办案件  关于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首 页   刑事案件程序   刑辩理论和技巧   刑事强制措施   经典刑案案例   常见犯罪详解 刑事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动态   刑事法律文书
死 刑 | 贪污罪 | 受贿罪 | 毒品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经济犯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挪用公款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 强奸犯罪
抢劫罪 | 抢夺罪 | 盗窃罪 | 敲诈勒索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职务侵占罪 | 组织卖淫 | 其 他
刘峰律师相关介绍 | 委托律师须知 | 律师费 | 看守所专题 | 佛山办案指南 | 刑案判决书 | 案件进度 | 律师会见| 刑事案件热点咨询| 减刑假释常识 | 绑架罪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诉讼程序 >> 审查起诉阶段 >> 正文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长
 
  
发布时间 : 2011-10-7 3:51:12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审查起诉的时限究竟有多长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本文地址:http://www.dophome.com/read/b/b/201110/610.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所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刘峰律师张龙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无罪辩护词公布
非法持有毒品案佛山中院二审庭审完毕,刘峰律师完胜
刘峰律师做客搜狐微访谈:聚焦非法证据排除(一)
刘峰律师做客搜狐微访谈:聚焦非法证据排除(二)
刘峰律师作为嘉宾参加搜狐“聚焦非法证据排除”微访谈节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382条-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325条-第327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55条-第256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230条-第231条-逃避商检罪
行人也可触犯交通肇事罪
犯交通肇事罪的如何负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不应将次要责任完全排除在犯罪之外
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驾赃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承担死者民事赔偿
电动自行车撞死人 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指使、强令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自首情节应否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游客填写(无需注册)
主 页: (可以不填)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刘峰律师:佛山刑事辩护法律专家,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益保护...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辩护法律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刑事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刑事辩护律师。 ...... 详细 >>



     佛山办案指南  更多
· 自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内容
· 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 在佛山聘请一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是多少?
·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 佛山看守所的犯人要交伙食费吗...?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南海区看守所怎么坐车
· 广东佛山禅城区石湾看守所的具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