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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李某合同诈骗案 刘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辩护律师

时间:2016-9-27 16:29:04阅读量:

 

《起诉书》记载的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1日13时,被告人李某(以下均为化名)以电话联系方式,与被害人王某订立合同,以每吨4750元销售钢材给被害人王某,并将被告人张某事先要求他开立户名为“黎某”的银行账号,以短信方式发送到吴某的手机上。被害人王某按照约定,授意吴某通过网上银行,将623490元转账到上述帐号。被告人李某随即关闭手机逃匿。随后,上述账号的60万元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被告人张某的帐号为XXXX的银行卡中。被告人张某持该银行卡,将20万元转账到其开立的银行帐号为YYYY的银行卡中,将10万元转账到其开立的帐号为ZZZZ的银行卡中,并多次提取现金共8万元。自7月1日至4日,被告人张某又持后两银行卡多次提取现金、消费29.8384万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